•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0-00044
    • 备注/文号:泉交运〔2020〕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3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域跨区公交线路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分担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0-03-23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泉州交发集团: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域跨区公交线路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分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域跨区公交线路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分担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泉州市市级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9〕185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泉州市域跨区公交线路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公共交通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跨区公交线路是指市公交集团及其下辖子公司所运营的涉及由市区(鲤城、丰泽、洛江、开发区)延伸至各县(市、区)的公交线路。

      二、跨区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的核定:

      跨区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实行规制内核定亏损的补贴测算方式,按照既定的成本项目标准值、取值规则,以及收入的确定方法,对跨区公交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规制,按照规制核定的亏损,对核定亏损给予补贴。

      (一)规制内核定亏损在核定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的基础上确定,跨区公交线路运营年度中政府出于各种原因给予企业的单项补贴按其性质分类确定当年抵减额,在规制内核定亏损计算的过程中予以抵减。规制内核定亏损计算为负数的,为规制内核定盈利,此时视规制内核定亏损为零。

      (二)跨区线路规制成本核定具体方法和成本指标值参考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泉州市市级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9〕185号)。

      三、跨区线路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按成本规制审定的应付企业财政补贴额度,由市级与涉及跨区线路的县(市、区)财政按线路所属地的长度比例进行分担,即:

      市级财政分担额度=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市区线路里程÷线路总里程)

      县(市、区)财政分担额度=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本辖区线路里程÷线路总里程)

      四、2020年1月1日后新增开通的跨区线路,车辆由市公交集团购置,车辆购置、更新资金参考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泉州市市级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9〕185号),统一纳入成本规制核算后,由市级与涉及跨区线路的各个县(市、区)财政按跨区线路所属地的长度比例共同分担。

      五、市公交集团每年3月底前对跨区线路年度运营亏损进行预估。

      市财政局及涉及跨区公交线路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公交成本规制补贴估算额需本级承担部分的90%确定当年应预拨资金总额,实行分季预拨,汇入市公交集团公交补贴专户。

      市财政局于下一年度结合对公交集团客运成本审定工作,完成跨区线路年度公交成本规制补贴金额结算审核。

      跨区线路年度公交成本规制补贴金额中应明确跨区公交线路的补贴金额及由各级财政分担的数额。

      市财政局及涉及跨区公交线路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应负担的年度公交成本规制补贴金额分别与市公交集团进行清算。

      六、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DB35/T1432-2014)服务评价体系负责对公交企业服务进行测评工作。

      市财政局及涉及跨区公交线路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和市交发集团负责指导、支持、督促市公交集团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新增市域跨区公交线路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按本规定执行。

      2020年1月1日前已开通的跨区线路,按原有体制继续执行。

      八、推进环湾公交互联互通,鼓励各县(市、区)开通往中心市区的公交线路,各县(市、区)开通往中心市区的公交线路车辆购置、更新及运营补贴,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4月22日开始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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