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0-00164
    • 备注/文号:泉交运〔2020〕8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10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0-12-10 10:44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市道管处(直属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8号)精神,为全力扶持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

    责任险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和服务水平,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8号)精神,制定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申请条件

      申请保险费补贴为泉州市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农村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限额不低于40万元。

      二、补助标准

      对农村客运经营者购买的车辆交强险按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实际缴费的50%予以补贴;最低承运人责任险按《交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要求,且以农村客运经营者实际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元/每座·每年。

      三、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所属的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初汇总本公司上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购买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填写《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费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农村客运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复审。中心市区的农村客运企业由市道管处直属所组织初审,市道管处组织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统计表》(附件2)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道管处(中心市区下达至市道管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道管处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企业。

      四、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运营企业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驾驶员个人津补贴。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辖区当年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发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险费补贴执行时间

      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补贴时间按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截明的月份计算。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列入购买保险费当年的补贴范围

      (一)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明确的严防财政资金流入的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二)各个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其他不得列入财政补贴的情形。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送《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统计表》的同时,一并报送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涉黑涉恶及违法失信行为审核情况。

      本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 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年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 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统计表

      抄送: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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