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1-00072
    • 备注/文号:泉交财〔20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0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1-04-20 11:01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发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丝路海运”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丝路海运”创新发展,规范“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丝路海运”航线和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的财政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

      (一)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对在泉州市港口新增港、澳、台或菲律宾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泉州港口新增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第一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第二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4000TEU的,给予奖励250万元;第三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按受益财政比例负担(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担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为准)。

      2.奖励对象。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使用自有、租赁、共舱或合营的船舶,在泉州市港口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含泉州籍以外航运企业)。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是指2021年起在泉州市港口新增的满足未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一年运营期内经营36航班(含)以上、运载集装箱重箱量符合奖励要求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已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仍再运营的或停航再重新运营的、在泉州市港口内变更挂靠作业区的、以一家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名义申请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船舶变更到其他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再运营同一航线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均不认定为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

      (二)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对挂靠泉州市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持续运营满1年(不低于36航班)的,按每条15万元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2.奖励对象。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含泉州籍以外航运企业)。“丝路海运”命名航线以发布时的航线代码为认定标准,所申请航线在申请时应仍在运营,已停航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

      1.奖励标准。对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实行航班包舱补助、揽货箱量奖励和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航班包舱补助标准为每航班(泉州港至台湾本岛往返为一航班)7万元,揽货箱量奖励标准为每标箱100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标准为引航费优惠50%、港口管理部门免收货物港务费并积极协调港口企业对泉台直航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进行优惠。

      2.奖励对象。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航班包舱补助对象为我市的参航企业或为其承揽货物的货物代理企业,每航班只能获得一次包舱补助,由参航企业和代理企业自行协商,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申报对象,并提供协商一致佐证材料;揽货箱量奖励对象是为我市参航企业承揽货物的货物代理企业;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对象为我市的参航企业。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兑付程序

      (一)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

      1.申报。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和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按年度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资金。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以外的企业,向航次挂靠或主要航次挂靠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若与原件相符的,需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初步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交通运输局。5月31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审核(必要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兑付。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企业申报及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系统下达指标;涉及非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行文通知县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负担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资金指标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审批的奖励企业办理专项资金申领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奖励企业。涉及境外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在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委托发放至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若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可发放至其委托的注册在泉州的有业务往来的港航企业。

      (二)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

      1.申报。每季度或年度申报一次。航班包舱补助方面,指定参航企业申报的,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航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指定代理企业申报的,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揽货奖励方面,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航班包舱补助申请时,应互相向对方告知、核实申报情况,避免重复申报补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分别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别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兑付。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分别将补助资金的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市本级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部门,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联合市财政局对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五)市商务局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联合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七、责任追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规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的,企业被其他领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为依据),不得申请本规定的专项资金。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伪造佐证材料恶意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专项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相关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无故拖延补助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级其他奖补政策涉及的奖补内容与本规定有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可重复申请。

      九、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专项资金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十、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申请表

            2.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申请表

            3.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申请材料

            4.外贸集装箱航线航次列表、引航站航次收费佐证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5.运输集装箱箱号明细表、佐证材料

            6.申报单位承诺书

     

    抄送: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委台港澳办,市政府办、司法局,泉州海关、泉州海事局、泉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相关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货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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