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1-00135
    • 备注/文号:泉交法〔2021〕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5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10-25 11:2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放管服”改革,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营造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交通运输业户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和《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6号)等规定以及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处罚法定、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符合行政处罚要件或者拒不改正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打造平等、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涵

      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含《轻微免罚事项清单》和《首违免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领域。

      告知承诺制是我市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三张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普法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制度。

      四、适用范围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条件

      1.适用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执法;

      (5)属于《轻微免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2.适用首违免罚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首次在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被记载;

      (2)危害后果轻微;

      (3)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4)积极配合执法;

      (5)属于《首违免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同一违法行为由首次查获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3.适用从轻处罚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3)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4)积极配合执法;

      (5)属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4.适用减轻处罚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备整改条件的,能够及时改正;

      (3)积极配合执法;

      (4)属于《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二)适用程序

      1.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

      2.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3.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4.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承诺改正的,应制作并送达《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予以签章确认;

      5.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含立即改正但现场核查不通过的),在承诺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确实已改正的,予以办结归档。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不到位或者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6.符合《轻微免罚事项清单》《首违免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且现场能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7.案件办结后各单位要根据“一案一档”的原则将案卷成册整理归档,并将办结归档的案卷材料及时扫描录入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三)除外情形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三张清单”范围内,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2.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或重大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围绕打造一流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保证执法质效。

      (二)准确把握尺度。各单位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积极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还要防止以“三张清单”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三)严格执法程序。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行为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执法人员仍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

      (四)加强普法宣传。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八五”普法工作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说理式执法,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护航交通强国建设之路。

      六、附则

      (一)交通运输专项整治期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使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我单位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职责任务调整变化和执法实践等情况,对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本通知的修订和解释权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2.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式样)

      3.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