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3-00087
    • 备注/文号:泉交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0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道路客运站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3-11-20 15:05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道路客运站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道路客运站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规〔2023〕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中所称道路客运站点涨价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市的道路客运站点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道路客运站点是指等级客运站和农村客运站点。农村客运站点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一类港湾式客运站(以下简称港湾式客运站)。

      (三)道路客运站点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当地乡(镇)政府、邮政企业或道路运输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

      (四)道路客运站点建设总投资是指为乘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建筑设施、场地设施投资,以及相关服务、安全、信息化等设施设备投资(含相关道路绿化、景观等)。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职责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履行。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考核自评、汇总上报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上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上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站点项目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综合考虑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点发展情况,负责上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牵头制定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包括市级统筹资金分级转下达的、客货邮融合省级建设试点任务奖励资金、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奖励资金、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省级奖励资金的使用方案),规范发放流程,统一分配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上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将自评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年度补贴资金申报和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5.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的,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资金申请条件

      (六)申请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2021年以来完工,列入省级建设投资计划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和验收。

      (3)设施设备设置符合《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要求。

      2.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上年度持续运营(期间因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解除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运营,下同)。

      (2)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七)申请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2021年以来完工,列入省级建设投资计划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和验收。

      (3)具备客、货运功能(客运功能主要是指道路旅客运输或城乡公交等;货运功能主要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或寄(快)递物流等,下同)。在客、货运功能基础上,支持鼓励交通、邮政、供销、电商、农村合作社、便民服务等资源整合,推广“一站多能”服务发展模式。

      (4)客、货运功能经营场所应设在一楼,并有与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面积。

      (5)项目选址周边交通便利,并位于人口居住密集区或公路主要分岔道旁。

      2.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2021年以来完工,列入省级建设计划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和验收。

      (3)具有统一的候车标志、辅车道、便民服务场所,配备公共厕所,可因地制宜整合农村淘宝、公路养护、邮政等功能。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建筑基底面积不少于60㎡,配备不少于30㎡的便民服务场、蹲位不少于两个的卫生间、规格不少于6m×12m的辅车道。

      (4)项目选址应位于主要道路沿线、人口密集的村口或村镇中心等。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十三五”以来至考核年,已取得部、省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

      (2)客运功能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功能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

      (3)考核年度期间客、货运功能持续发挥作用(期间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但疫情缓解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发挥作用)。

      (4)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三、资金申请材料

      (八)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分别如下:

      1.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新建项目由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建项目需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按照新建项目要求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应立项文件,不需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提供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5)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2.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运营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上年度每月2日(间隔不少于14日)的发班记录;

      (4)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需提供入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合同及运营照片;

      (5)上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按省级考核要求提交)。

      (九)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分别如下:

      1.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3)新建项目由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4)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2.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提交港湾式客运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3)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项目业主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客、货运经营者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入驻合同;

      (4)上年度每月至少提供一张客运车辆(城乡公交)进站GPS轨迹图或其他能证明客运功能正常运营佐证材料;

      (5)上年度每月货运功能正常运营佐证材料。

      4.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按照省级考核方案另行执行。

      (十)县级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投入或其他考核因素申请省级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1.县级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投入所需材料

      (1)县级政府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贷款利息减免、运营补贴等)的相关文件、财务支付凭证等。

      (2)县级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在项目的交通枢纽用地类别基础上增加商务、商业、其他公用设施网点和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别的相关材料。

      (3)县级政府配套并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的相关文件、财务支付凭证等。

      2.其他考核因素所需材料

      “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经验做法示范效应突出、获得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的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政府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涉黑比对证明材料。

      (十二)项目业主(申报)单位申请发展补贴资金所需材料中,复印件需在每份首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多页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四、资金申请程序

      (十三)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1.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收到申报补贴资金通知后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纸质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上级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自评情况正式行文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以及组织不低于30%比例的县(市、区)进行现场抽查考评(3年实现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要求时间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资金使用范围

      (十四)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等级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建设总投资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内容。

      2.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已投入使用等级客运站的日常经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支出。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日常经营、站内设施维护、人工费用、信息化等相关支出和农村客货邮进村配送相关费用补贴。

      4.客货邮融合省级建设试点任务、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内购置客货邮合作线路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末端节点相关设备购置等。

      5.等级客运站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考核获得的上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做好等级客运站各项生产经营,完成各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6.上级补贴资金超出县级项目补贴资金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结合各县(市、区)推进辖区内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落实情况和配套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奖补,具体以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为准。

      (十五)我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依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由全市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项目平均分配,扣分项目不列入当批次补贴范围。

      (十六)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上限标准:等级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补贴不超过300万元/站(已获得部综合客运枢纽补贴的,省级建设补贴不再安排);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的新建、改(扩)建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六、相关要求

      (十七)《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规〔2023〕7号)中“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和“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管理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十八)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十九)本细则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等级客运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2.等级客运站运营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4.港湾式客运站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5.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6.__县(市、区)××年道路客运站点建设省级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

            7.__县(市、区)××年道路客运站点运营省级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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