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4-00007
    • 备注/文号:泉交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3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时间:2024-02-23 17:34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港航企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0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联合制定了《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0号)精神,规范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按出资比例安排的用于执行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具体奖励条款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如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各集装箱码头企业需于当年度结束前制订下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备案。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按上述要求报批、备案后调整。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港口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1.进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靠港时间为准,出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离港时间为准。2.按照《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同一港口且同一城市(地级及以上)内各码头之间的驳运箱量不属于奖励范畴。

      (二)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1.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量是指始发港或目的港是泉州市港口的集装箱重箱量。2.增量是指以泉州市港口2022年度或上一年度完成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较高者为基数,当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扣除基数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后的箱量。3.进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靠港时间为准,出港集装箱以当年度船舶离港时间为准。4.按照《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同一港口且同一城市(地级及以上)内各码头之间的驳运箱量不属于奖励范畴。5.各码头企业均需上报完成的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部门联审后再合并计算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

      (三)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1.一程中转重箱箱量是指一程船运公司从泉州市辖区以外港口起运,通过泉州市港口水水中转至泉州市辖区以外港口的当年度中转进港集装箱重箱量。2.奖励时间以当年度进港船舶的靠泊时间为准。3.按照《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同一港口且同一城市(地级及以上)内各码头之间的驳运箱量不属于奖励范畴。

      (四)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1.海铁联运(含散改集)重箱箱量是指以集装箱为运载单元,采用铁路和水路两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多式联运,且海运段为集装箱的联运重箱量。2.该项目由水路运输的始发端或到达端集装箱码头企业申请。

      (五)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1.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是指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2023年起在泉州市港口新增的且未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的外贸集装箱航线。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市港口内变更挂靠作业区的、已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仍再运营的或停航后再重新运营的、以一家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名义经营航线后所经营船舶变更到其他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再运营同一航线的,均不认定为新增。2.同一航线挂靠市域内多个码头的,由各挂靠码头提出申请。3.奖励资金按航班挂靠情况分配。同一航班仅挂靠一个码头的,由挂靠码头获得奖励金额。同一航班挂靠多个码头的,按照一个航班予以奖励,每航班奖励金额按挂靠码头平均分配,航线一次性奖励按每航班平均奖励金额进行平均分配。4.码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与航运企业协商一致说明,确认航运企业放弃申请泉州市、县两级其他外贸航线奖励政策。

      (六)巩固国际集装箱航线运营奖励:1.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所运营的国际集装箱航线航线需同时满足按备案班期持续经营满一年、在2023至2025年期间的单年度或一年运营期内经营36个航班(含)及以上、运载集装箱箱量符合奖励要求的条件。2.同一航线挂靠市域内多个码头的,由各挂靠码头提出申请。3.奖励资金按航班挂靠情况分配。同一航班仅挂靠一个码头的,由挂靠码头获得奖励金额。同一航班挂靠多个码头的,按照一个航班予以奖励,每航班奖励金额按挂靠码头平均分配,航线一次性奖励按每航班平均奖励金额进行平均分配。4.按照《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同一港口且同一城市(地级及以上)内各码头之间的驳运箱量不属于奖励范畴。5.码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与航运企业协商一致说明,确认航运企业放弃申请泉州市、县两级其他外贸航线奖励政策。

      三、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申报频次。符合条件企业按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

      (二)申报方式。专项资金实行线下与线上同步申报。线上申报渠道为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网址:https://bmhqpt.qzdsj.net/#/),线下申报渠道为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企业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详见奖励条款对应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1.6)中的申报资料。

      (四)审核兑付流程

      1.县级初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件,补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或经补件后齐全的,线上提交下一环节部门联审。

      2.部门联审。各部门同步开展审核,联审时间为30个工作日。联审内容:法院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严重失信主体;扫黑办对企业进行背景审核;泉州海事局审核外贸集装箱航线运营航次信息;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审核辖区码头企业的经营资质、申报箱量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结合各部门审核情况核算奖励金额。

      3.结果公示。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兑付。①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申请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是否同意拨付专项资金,并在同意拨付的基础上,批转非市本级负担的资金至相应的县(市、区)政府予以办理。②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系统下达市本级负担的资金指标。③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再联合行文通知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资金。④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负担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⑤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资金指标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审批的企业办理专项资金申领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企业。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涉及整改事项的,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每年联合市财政局对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反馈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核定专项资金来源。

      (五)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冒领奖励资金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企业限期退还相应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奖励申请表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相关电子表格模板

         4.理货情况说明

         5.每航班列表

      

      抄送: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审计局、司法局、市场监督局,泉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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