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204-2024-00047
    • 备注/文号:泉交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海事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2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海事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海事局 时间:2024-08-12 10: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泉州海事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海事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按出资比例安排的用于执行《实施意见》具体条款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奖补资金。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中“鼓励新增优质运力、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实施船舶贷款贴息”所述条款规定执行。

      (三)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所在区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其他县(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规范透明、体现时效、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每年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申请。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申报上年度的专项资金。航运企业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以下简称“惠企平台”)线上向辖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上传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详见附件)。

      (二)审核

      1.海事部门审核。海事部门对申请“新增自有运力奖励”“新增光租运力奖励”“企业规模化奖励”“船舶贷款贴息”的,审核其在落户前是否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奖励”的,审核其是否获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等,以及政策期内是否被列入重点跟踪企业。

      2.多部门联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需设置联审部门,同步开展审核,联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为严重失信主体、是否涉黑涉恶等。

      3.交通部门审核公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航运企业所在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通过线上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可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原件,按需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

      (三)兑付。经公示无异议,除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外,其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专项资金兑付;市交通运输局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航运企业申报资金的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本级承担的专项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相关县(市、区)收到市级资金指标后连同县(市、区)承担的专项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具体资金兑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流程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申请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申报事项的基础信息。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对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可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六)泉州海事局及下属海事处配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每年及时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安全诚信公司、船舶、船长”,每季度通报“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重点跟踪企业”等信息。

      (七)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考核、监督检查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九)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法律责任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要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为依据)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政策实施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航运企业是指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企业。

      (二)自有运力(船舶)是指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企业且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

      (三)新增船舶落户是指船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办理营运手续,落户日期按照船舶营运证件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核定;船龄按照落户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省内过户船舶运力不予奖励。船舶过户指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发生变更。

      (四)企业申报“新增自有运力奖励(包含标准化奖励中自建安全管理体系条款)、船舶贷款贴息”的,以新增船舶运力落户日期起算,须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若已获奖励船舶在企业运营未满5年,须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但以下情形除外:1.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退出营运的。2.在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两家以上的企业因合并原因将船舶过户至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诺剩余年限(5年扣除该船在原企业已运营时间,以月为单位)继续运营的。

      (五)企业申报“规模化奖励”的,以申报规模化奖励的日期起算,须承诺5年内其运力规模不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若企业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须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励资金。但以下情形除外:1.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退出营运的。2.企业优化运力结构,并满足:①企业为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船舶运力前,已提交新增运力(须不小于拟淘汰运力规模)备案,并在备案后半年内新增运力且不小于淘汰运力规模。②企业为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船舶运力后,自有运力不少于5000总吨。

      (六)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若船舶已获新增自有运力奖励(包含标准化奖励中自建安全管理体系条款)、船舶贷款贴息、规模化奖励,但在承诺期内因故未能保持连续运营而按规定已退回奖励、补贴资金的,视为未参与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船舶在落户前被海事部门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且尚未解除的,不参与计算。

      (七)政策期内航运企业新增符合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自船舶落户后计算,按照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8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利息发生当年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利息发生当年1月20日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补贴,5年期(含)以内贷款执行1年期LPR,5年期以上贷款执行5年期以上LPR。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八)新增光租运力奖励时间按照企业实际运营的自然月核算,不足1个自然月的,不计入营运奖励时间。

      (九)企业申报“标准化奖励”中自建安全管理体系条款的,其新增自有船舶应为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非代管船舶。但以下情形除外: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不同航运企业,其中任意一家已取得泉州海事局签发的安全符合证明且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其他未建体系的企业将其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委托其管理的,视为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十)已获得“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奖励的企业,在政策期内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需全额退回上述已兑现的标准化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和泉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新增自有运力奖励申请表

         2.新增光租运力奖励申请表

         3.企业规模化奖励申请表

         4.企业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5.船舶贷款贴息申请表

         6.申报企业承诺书

      

      抄送: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泉州海事局局属各海事处,市审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泉州船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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