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203-2020-00037
    • 备注/文号:泉交安〔2020〕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1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3-11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泉州交发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了《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受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督办工作。
      四、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件过期或者未按要求备案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八、举报的核实:
      (一)举报的内容由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举报的核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进行查处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五)故意将举报材料或者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给举报对象的。
       (六)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22581435,传真:22586339。
       非工作时间:22558169,传真:28678168。
       电子邮箱:qzjtaj@163.com。
       信件邮寄地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泉州市行政中心D栋北门厅847室),邮编:362000。
       十四、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五、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流程图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交办单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应急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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