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203-2022-00032
    • 备注/文号:泉水运〔202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5
    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转发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4-05 16:02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运管部门,丰泽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

      现将《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港航航运〔2022〕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工作组织

      为确保核查工作及时、高效完成,请各运管部门加强领导、合理安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开展核查工作,对所管辖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上门现场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对不上门核查情况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视频连线等信息化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二、核查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1、经营者按照经营业务种类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核查报告书》(附件1及4个附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县(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丰泽区水路运输及辅助企业报送给市水路运输中心,下同)提交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丰泽区企业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其他企业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2、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符合证明》、内资情况登记表、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海务机务委托管理的需提供“海机务委托协议”)、高级船员(提供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适任证书)配备情况及所运营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安全管理证书的电子版材料。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协议)、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配备情况等电子版材料。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

      1、经营者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附件7)、《国际船舶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或备案记录材料、《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提单、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配备情况等电子版材料。

      (三)大陆与台湾间船舶运输业

      从事内地与台湾船舶运输业的经营者应提交《2022年台湾航线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1)、《2022年台湾航线运输船舶情况调查表》(附件12)、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等电子版材料。

      (四)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核对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的备案信息,并提交《福建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表》(附件13)及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做过运价备案的证明截图,未做运价备案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三、核查流程

      (一)各运管部门应当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于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检查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证明、营运船舶证书有效性等情况,重点检查船舶超经营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重点检查海务机务人员登轮检查等履职情况以及“代而不管”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各运管部门要通过与海事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三)各运管部门要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各运管部门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各运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维护好福建省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确保《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准确、有效。

      (五)2022年5月15日前,各运管部门要将企业核查材料的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件夹)报送我中心;5月25日前,各运管部门要形成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和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信息维护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连同附件1、3-13以书面形式报送我中心。水路运输业联系人:尹璐,电话:22580280,邮箱:hyk280@163.com。水路运输辅助业联系人:林进宝,电话:22539128,邮箱:qzsyjz@126.com。

      四、其他要求

      (一)各运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要求,各运管部门一是要督促本辖区企业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及时交回营运证并申请办理营运证注销,对未及时申请营运证注销的企业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要督促企业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换发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运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利用福建省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加强与海事、执法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档案,全面掌握辖区行业发展情况,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与服务质量监管。

      (四)各运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注意提醒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办理—国际运政业务申报—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航运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附件:2022年年度核查附件

     

     

      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局港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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