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203-2022-00063
- 备注/文号:泉道培〔20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9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运管所,石狮、晋江、安溪县(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永春县道路运输保障中心、德化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运输管理所,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执法大队,支队所属各大队:
为切实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驾培市场正常秩序,强化安全源头管理,推动落实驾培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泉交安〔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市行业实际,决定联合开展全市驾培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驾培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学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化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未落实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为整治重点,通过联合执法对伪造学时数据、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提升学驾人员学驾过程的满意度,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稳定的驾驶员培训市场环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内容
各运管所(中心)和交通执法大队加大驾培市场监管力度,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驾培机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净化驾培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落实培训资质条件情况
1.未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在未经备案的教练场地内开展驾培业务的。
2.教练场地等基础设施资质条件达不到两项国家标准要求的;未强化教练场地现场管理,允许非本企业车辆及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教练场地,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未建立教学车辆档案的。
4.教学车辆完成计时终端安装未达100%的,车载计时终端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落实培训主体责任情况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及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2.授权报名点管理不规范,与所设立的报名点未签订授权书的;授权报名点经营场所未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向辖区运管所(中心)报备的。
3.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未建立健全学员培训管理资料档案的。
4.未按照要求聘用教练员或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的,未组织教练员开展再教育培训及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公布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5.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不良行为的。
(三)使用计时设备终端情况
1.车载计时设备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私自调整、移动、遮挡摄像头;私拆车载计时培训终端设备或外接其他设备的。
2.驾培机构及教学人员未按要求使用计时培训系统,使用照片、视频等进行签到签退及培训过程识别的;利用非法手段伪造或篡改培训学时数据等学时弄虚作假的。
3.驾培培训计时终端教练员、学员与实际教练员、学员不符的。
4.未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里程推送数据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未抓好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及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各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
3.未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安全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教学活动安全,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1.未制定防控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未健全防控疫情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
2.未按照要求做好经营场所、教学车辆及驾驶模拟设备的通风、消毒等卫生检疫工作,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的。
3.未按照要求做好人员防护工作。未执行信息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对来自疫情高发区的人员未加强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等工作的。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运管所(中心)和交通执法大队要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细化职责分工;联合组织召开辖区驾培机构负责人会议,动员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
各运管所(中心)要督促、指导辖区驾培机构按照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要求,对照专项整治内容,针对自身条件及现状查找不足,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就自查自纠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小结上报辖区运管所(中心)。
(三)整治检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运管所(中心)和交通执法大队在驾培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治内容和辖区工作实际,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是现场查验辖区驾培机构的培训资质,逐车查验教学车辆(配发《教学车辆证》,车辆车载学时设备安装使用、GPS摄像头安装调整情况,并在前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二是应用监管平台对教练场地、电子围栏、教练车、教练员、模拟器等备案审核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教学车辆车载设备的在线、定位、运行使用情况,逐人核对教练员资格信息。对未到位的教学车辆、教练员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处理;三是检查使用驾驶培训计时系统开展培训业务管理情况。对未建立规范化培训教学服务体系,未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教学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招收新学员,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依法查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五是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泉州市驾培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
市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运管所(中心)制定的具体考核实施方案,适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督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各运管所(中心)和交通执法大队要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9月9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同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并上报;市道路运输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汇总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市道路运输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支队联合成立市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道路运输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市道路运输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道路运输中心培训科负责人和市交通执法支队货运大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道路运输中心培训科,负责对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的统筹谋划、协调督导。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主动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驾培行业改革新政策、服务新亮点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扩大驾培行业管理法规和业务新政策的社会知晓面,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做好深入细致工作,督促、指导驾培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管理,引导驾培机构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提升驾培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
(三)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严格执法。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辖区驾培市场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互通工作情况和信息,共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优势,合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按照执法程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驾培机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扎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驾培机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要督促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暂停其部分业务,确保驾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序稳定。
(四)认真总结经验,促进市场规范。要及时做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总结,汇总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取得成效,梳理驾培市场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下一步强化驾培市场监管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书面总结材料。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长效机制,分析、研究辖区驾培市场的发展趋势,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引导驾培机构规范经营管理,强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我市驾培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泉州市驾培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记录表
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运输发展中心,市驾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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