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203-2024-00045
    • 备注/文号:泉交法〔2024〕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0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4-07-10 11:2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警察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精神,进一步遏制公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王荣强,联系电话:0595-22519158;

      市公安局联系人:陈江奇,联系电话:0595-28018022。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

     

     

      根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省治超条例》)等规定,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精神,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原则,推动治超重心从末端执法向源头管控前移,形成全市治超“一把尺、一盘棋、一张网”新格局,实现公路运输“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三转变”。治理手段从常规操作向科技支撑转变、治理方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治理模式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三提升”。源头管控力度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提升、公路优良路率提升。

      “三下降”。货车超限率下降,货车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治超工作组织领导

      1.建立协调督办机制。依托治超办定期分析本辖区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定期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力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2.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经营者普遍知悉、共同遵守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的规定;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负面炒作,营造良好治超氛围;广泛开展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并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建联合治超队伍、形成合力,开展常态化、高频次的路面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探索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查控办法,共同督促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超限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的交通执法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联勤联动,强化对货车超限超载的协同治理,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4.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依据《省治超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二)强化货车源头联合执法

      5.严把营运货车投入使用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6.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7.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车查处。持续开展货车源头治理,对非法改装、拼装货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查处;因车辆非法改装引发货车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倒查非法改装单位或场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三)强化货物装载源头联合执法

      8.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托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建材、土石方、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沙石料场和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9.开展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检查。依托治超办督促有关部门,对向社会公布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制度、明责任,装地磅、配设备,建台账、开证明”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省治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0.建立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清单目录。依托治超办按照《省治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汇总上一年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受到行政处罚、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清单目录,实行重点监管并定期更新;列入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列入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再出现《省治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或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移出重点监管清单。(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1.对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倒查。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现场执法查实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装载配载的溯源倒查,采集查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信息、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给违法地治超办,违法地治超办抄送货源地治超办或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倒查,原则上按“谁发现、谁采集”办法,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信息、相关证据等移交违法地县级治超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期间发现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本辖区的,由同级违法地治超办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非本辖区但属于本省的,由违法地治超办抄告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治超办依法处理;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属于外省的,由违法地县级治超办上报市级治超办,由市级治超办统一抄告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治超办(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因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有关要求,倒查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2.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严查。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托一体化平台推送、省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等做好违法超限处罚信息的采集、统计、抄告、接收、预警、处置等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可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实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上述“一年”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以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满周年之日所有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为准。(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四)强化公路路面联合执法

      13.完善治超站设施设备。在治超站来车检测方向(入口),通过设置标识车道、引导标志、电子抓拍设备或信号灯等方式,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详见附件1)。治超站内要具有“五覆盖六自动”功能,即:出入口区域、检测区域、停车区域、卸载区域、违章处罚区域的视频监控全覆盖,车牌自动识别、车轴自动判定、车载自动称重、信息自动录入、检测结果自动告知、无超自动抬杆等检测过程全自动。治超站需要重新选址布局的,应组织论证并及时上报(详见附件2)。(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4.强化治超站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治超站开展联合执法(详见附件3)。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车,执法人员应当按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工作流程(详见附件5)及时处理、放行;对于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货车超限超过1吨但超限比例未超过20%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并给予批评教育(详见附件6)、不予处罚;货车超限比例超过20%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开具称重和卸载单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依法予以罚款记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5.强化流动联合执法。未设置治超站或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区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勤务计划,开展联合执法;在联合执法中,执法人员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站或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场所接受检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工作流程参照治超站联合执法流程。(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6.强化技术监控联合执法。各地要做好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技术状况稳定良好,并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实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详见附件7)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违反车辆号牌规定、违反载货汽车驶入禁令标志、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记录资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超限比例超过20%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推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增强服务意识。有条件的治超站可设置“司机之家”,为货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加水、热餐、休息、充电、洗漱、洗衣、如厕、信息咨询等免费服务,提升执法温度,维护交通运输从业者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统一公布的全省服务监督电话(交通:12328,公安:12389),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省治超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由总体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构成),并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分别于2024年7月5日、9月30日及2025年1月3日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送《省治超条例》施行以来的落实情况。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交委法〔2018〕8号)废止。

     

      附件:1.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电子抓拍引导示意图

          2.新设或迁址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会审表

          3.泉州市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一览表

          4.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5.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6.批评教育通知书

          7.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结构示意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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