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101-2016-00158
    • 备注/文号:泉道培[2016]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8-29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启用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的通知
    时间:2016-08-29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运管所,处直属所:

      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61号),市处自2015年8月12日起已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委托至全市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市处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印章及钢印,下发各县(市、区)运管所使用。两款印章分别为“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印章(直径20mm)和“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钢印(直径30mm)。印章下端编号标以阿拉伯数字01~10,分别对应:直属所(01)、南安市(02)、安溪县(03)、永春县(04)、德化县(05)、晋江市(06)、惠安县(07)、泉港区(08)、石狮市(09)、台商区(10),印模见附件。

      二、“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01~10)”印章及钢印,仅适用于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委托(下放)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核发、换证、补证、变更、注销)事项。各运管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做好保管工作。我处将对各运管所使用及保管印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运管所要根据实际工作及时调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管理(核发、换证、补证、变更、注销)事项办理程序,做好与辖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衔接工作,确保委托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原有未编号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由市处保留使用。

      附件:印模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运输管理局,委政法科、运输科、审批科,处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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