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101-2017-00189
- 备注/文号:泉交委运〔2017〕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18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含直属所),市交通执法支队:
为方便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我委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下发至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下属四个大队以及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执法大队使用,印章下端编号标以阿拉伯数字1~14,分别对应: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1)、支队直属大队(2)、支队鲤城大队(3)、支队丰泽大队(4)、支队洛江大队(5)、南安市交通执法大队(6)、安溪县交通执法大队(7)、永春县交通执法大队(8)、德化县交通执法大队(9)、晋江市交通执法大队(10)、惠安县交通执法大队(11)、泉港区交通执法大队(12)、石狮市交通执法大队(13)、台商投资区交通执法大队(14),印模见附件。
二、“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1~14)”印章仅适用于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各用印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做好保管工作。
附件:“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委政法科、运输科、安监科、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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