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101-2017-00189
    • 备注/文号:泉交委运〔2017〕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18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启用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
    时间:2017-08-18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含直属所),市交通执法支队:

      为方便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我委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下发至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下属四个大队以及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执法大队使用,印章下端编号标以阿拉伯数字1~14,分别对应: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1)、支队直属大队(2)、支队鲤城大队(3)、支队丰泽大队(4)、支队洛江大队(5)、南安市交通执法大队(6)、安溪县交通执法大队(7)、永春县交通执法大队(8)、德化县交通执法大队(9)、晋江市交通执法大队(10)、惠安县交通执法大队(11)、泉港区交通执法大队(12)、石狮市交通执法大队(13)、台商投资区交通执法大队(14),印模见附件。

      二、“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1~14)”印章仅适用于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各用印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做好保管工作。

      附件:“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委政法科、运输科、安监科、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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