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18-00216
- 备注/文号:泉交委运〔2018〕7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7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有序开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考点设置管理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辖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点的指导筹建、同意设立和考试管理工作。
(一)考试点的配置。参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办法》(厅职字〔2011〕223号)“第五条 设置计算机理论知识考点应当具备条件”等相关条款执行,考试点应具备应用计算机理论知识考试管理的能力,且考试管理系统应实现与泉州市交通运输专网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考试点的设立。由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委托市道管处直属运管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筹建设立辖区考试点,经同意设立的考试点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三)加强考试点的考试管理。督促考试点按照要求确保考试点考试设备设施等设置条件完好无缺和正常使用,维持考试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参考人员的候考、导考工作,建立开展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应档案。禁止考试点以考试名义为由变相组织培训、强制捆绑收取培训费用,杜绝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考试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督促考试点健全网络安全应用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加固工作,考试信息数据传输实行考试网络与交通运输专网分离管理,采用光盘作为储存介质在考试系统与交通运输专网之间传输相关考试数据,禁止使用其他储存介质,且刻有考试数据的光盘不得在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考试结束后及时规范上传考试基本信息和整理考试档案,确保网络数据传输应用安全。
二、严格资格审核管理
设立考试点的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条件的核查工作,严格审核报名考试申请人资格,及时办理安排预约考试。
(一)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条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依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关于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运〔2018〕29号)。拟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可到拟聘用的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含加盟企业)或考试点登记背景核查基本信息,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企业及考试点汇总申请人背景核查基本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移交市公安部门进行背景核查。在背景核查工作结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报送渠道将申请人背景核查结果反馈给企业及考试点,由企业及考试点告知申请人结果。
(三)申请人报名考试信息采集。经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报名考试材料(含: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原件、申请人资质条件审核情况表、一寸近照三张)到考试点采集个人报名考试基础信息。考试点采集报名考试信息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要求通过交通运输专网系统企业端将采集的信息批量上传至行政端,并告知相应的交通行政服务窗口。
(四)受理审核和预约考试。各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对经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考试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交考试费手续,予以发放预约考试准考证。每期预约考试的考试时间、人数和考试点确定后,及时将参考人员的考试信息发送给考试点,通知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点应提前告知申请人,严格按照预约考试准考证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三、加强考试发证管理
设立考试点的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加强考试发证管理工作,严把资格准入关,着重提高考试质量,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规范考试发证管理工作。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交委运〔2016〕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的纪要》(〔2017〕1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有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经考试合格的,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给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并建立健全考试发证管理档案,保证纸质档案齐全和信息化档案准确无误。
(二)加强考试点监督管理。要督促考试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考试点考试管理。加强对考试点现场的监督检查,考试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先暂停考试业务、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委托实施考试。
1.擅自变更考点设施的,考试设备无法满足考点设置总人数90%同时进行考试的;
2.由于考点自身原因,造成网络系统、电脑软件安全事故的;
3.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违反国家安全保密有关管理规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考试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强化考核员教育管理。要加强考核员队伍建设,组织考核员学习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系列文件及配套规章,全面掌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要领,熟悉考试业务流程,督促考核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考核员队伍考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明考试纪律,考核员在执行考核任务时,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考核员资格。
1.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出现无关人员随意出入、考生随意走动等秩序混乱现象的;
2.发现考试中存在冒名替考、考生现场作弊等营私舞弊现象,未及时处理并报告的;
3.考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未及时处理并报告的;
4.不遵守考试回避制度的;
5.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点,驻委纪检组,委办公室、政法科、审批科、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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