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19-00140
    • 备注/文号:泉交运〔2019〕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24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加盟企业,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委运〔2017〕90号)精神,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工作,提升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管理

      1.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严格做到以下要求:

      (1)认真做好平台内所有车辆和驾驶员的清理排查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资料,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人车对应;

      (2)严禁向平台内不合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

      (3)对每次订单的承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全过程承担安全、服务投诉等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4)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平台管理值班制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运营数据传输保障等。

      2.平台公司应依法依规与车辆所有人(企业)、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不得任何涉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排他性条款”。平台公司不得与未具备网约车经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

      3.平台公司要督促加盟本平台公司的线下加盟企业或个体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加强网约车平台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文件要求,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实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相关许可信息及运营数据,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要确保平台企业所属正在经营的车辆的动态监管卫星定位系统24小时在线,督促故障车辆及时修复,不得为不在线的网约车派单。

      (三)继续做好车辆准入预审核。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交委运〔2017〕70号)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交委运〔2018〕31号)等精神,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凡车辆准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审核资料。

      1.新购置的车辆

      (1)车辆购置发票和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车辆所有企业或个人与平台经营企业的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3)车辆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预审信息汇总表(附电子版);

      (5)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预审信息表(附电子版)。

      2.使用期未满3年的在用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证;

      (2)车辆所有企业或个人与平台经营企业的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3)车辆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预审信息汇总表(附电子版);

      (5)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预审信息表(附电子版)。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交委运〔2017〕70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四)继续做好驾驶员背景信息审核及考试发证工作。

      1.为方便个人申请报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相关背景信息审核的对接工作,个人申请背景信息审核的,可到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点(考试点名单附后)申报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按工作流程对个人所提供的背景信息进行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督促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线下加盟企业及考试点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交委运〔2016〕103号)及《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的纪要》(〔2017〕1号)要求,组织背景信息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及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必要时安排专场考试。

      3.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人员,如需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向网约车考试点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按工作流程对提供的背景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申请人可向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管理。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督促驻当地行政服务窗口开展便民服务,严禁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并应按以下要求审核相关资料。

      1.个体车辆申请办理应提供的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登记表(加盖入网平台企业公章或办证专用章);

      (2)机动车登记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经车辆所有人本人签字盖印);

      (3)平台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平台企业指定专人办理并已向办证窗口报备的无需每次提供);车辆所有人本人申办运输证的,仅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签字盖印);

      (4)单车第三者保险保单;

      (5)投保人为入网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平台公司投保集体险的,应统一向市道管处报备有效保单,并提供复印件用于单车办理运输证使用)。

      2.线下加盟企业(经网约车平台企业向市道管处报备的)申请办理应提供的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登记表(加盖平台企业公章或办证专用章);

      (2)机动车登记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车辆所属企业公章);

      (3)平台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平台企业指定专人办理并已向办证窗口报备的无需每次提供);

      (4)单车第三者保险保单;

      (5)投保人为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平台公司投保集体险的,应统一向市道处报备有效保单,并提供复印件用于单车办理运输证使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力度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按要求做好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车辆及网约车线下加盟企业所属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工作。要认真做好网约车驾驶员证考试、发证工作,及时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从业人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督促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抓好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网约车的日常经营监管,加大路查路检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面核查网约车经营者是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查实存在两证不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汇总表

            2.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点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公安局,局政法科、运输科、安监科、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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