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20-00029
    • 备注/文号:泉交运〔2020〕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1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运营防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交通执法支队,泉州市出租汽车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含巡游车和网约车)疫情防控期间安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按照《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交通检疫组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检疫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落实以下措施: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运力,配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工具,按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上报相关报表,及时上报突发事件。

      (二)做好车辆运营防护。落实车辆回场消毒通风工作,车辆每天回场消毒一次,并张贴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监制的“车辆消毒证明标签”,经企业盖章且当日有效,方可上路运营。驾驶员运营时必须佩戴口罩,并提醒乘客全程佩戴口罩,乘客如不配合的一律拒载。在运营中注意通风,观察乘客如有异常咳嗽的及时上报给企业,并做好自我防护及车辆再次消杀工作。

      (三)做好驾驶员健康信息登记。实行每天测量体温并记录健康信息,参加运营的驾驶员一律佩戴口罩。对返回湖北过年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外地驾驶员返泉复工意向,劝导驾驶员延期复工。如确需返泉复工的驾驶员,请按照防控疫情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自我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向企业申请复工。

      (四)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各企业在经营场所设置宣传栏或LED显示屏,张贴或播放相关防控消息,科学指导驾驶员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企业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要进行正面的舆论宣教,对传播不实言论的,立即予以制止,坚决维护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各巡游出租汽车顶灯上播放有关防控疫情信息,坚持正确社会舆情导向。

      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力度

      (一)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要深入辖区企业,加强指导服务,抽查出租汽车、网约车车辆消杀台账及在营驾驶员健康信息台账。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做好车辆运营防护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企业防控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上传下达,上报企业防控疫情信息,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二)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积极联合当地公安等部门,因地制宜采取定点稽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方式,强化对火车站、机场、医院等重点场所、路段的检查力度,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各项运营防护工作,重点检查经营中佩戴口罩。对进出火车站、机场的出租汽车检查当日有效的车辆消毒证明,如果无有效证明,不予进入排队候客,并将不遵守规定的驾驶员定期通报运管机构和出租汽车协会。

      三、发挥出租汽车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一)组织开展防控疫情倡议活动。向全体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发出倡议书,倡议在防控疫情期间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共同做好车辆消杀、司乘人员自我防护等防控疫情措施落到实处,与政府、社会共同行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所有人的健康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发挥协会工作职责。一是市出租汽车协会应积极协调财税部门,争取得到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帮助驾驶员减少损失。二是组织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商讨,研究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倡议各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关爱驾驶员在特殊时期的辛勤劳动,采取减免营收、补贴或免费延长租约等形式,减少一线驾驶员经营压力,与驾驶员共渡难关、战胜疫情。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局政法科、运输科、安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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