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20-00109
    • 备注/文号:泉水运〔2020〕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7
    泉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转发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时间:2020-07-07 10:10

    沿海各县(市、区)运管所、泉州台商区运管所,市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

      现将《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港航航运〔2020〕3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工作组织

      为确保核查工作及时、高效完成,请各运管部门加强领导、合理安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开展核查工作,对所管辖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上门现场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考虑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对不上门核查情况的,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二、核查材料及流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核查报告书》,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水运处提交完整的核查材料。港澳航线经营者向市水运处提交《港澳航线调查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符合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股权、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及所运营船舶的营运证、所有权、国籍、船舶检验、最低安全配员、安全管理证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国内水船舶管理经营许可证》(副本)、《符合证明》及船舶管理合同(协议)。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各运管部门应当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要重点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符合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规经营行为。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检查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

      (三)各运管部门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四)各运管部门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五)各运管部门要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在其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注意事项

      (一)各运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各运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辖区2021年12月31日前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营运船舶清单,与核查相关材料同时报送我处。同时,督促本辖区企业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前通知企业及时交回营运证并申请办理营运证注销,对未及时申请营运证注销的企业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运管部门要形成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报告(含核查附件中汇总表格),并汇总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企业纸质核查材料(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其他核查材料一式一份)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处;企业核查报告书、附件相关表格的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件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航运管理科联系人:黄晓茹,电话:22580280,邮箱:hyk280@163.com。市场监督科联系人:亢亮,电话:22538336,邮箱:qzsyjz@126.com。

     

        附件:2020年年度核查附件

     

     

      泉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局港航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