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23-00063
- 备注/文号:泉道培〔2023〕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3
各县(市、区)交通(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保障)中心,直属运管所:
2023年7月2日,安溪县官桥茂荣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官桥茂荣驾校”)教练员龚文庙驾驶教练车(闽CF383学),在安溪一高速公路入口处被安溪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发现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目前,该教练员因酒后驾驶教练车,已被吊销驾驶证五年,罚款5000元并处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和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深刻汲取该案例教训,举一反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和教学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运管所(中心)要将此案例作为典型通报至辖区驾培机构,督促驾培机构引以为戒,切实履行教练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规范化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健全落实教练员管理制度,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
二、加强教练员教育管理。各运管所(中心)要督促辖区驾培机构将通报传达至每位教练员,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在办公场所或教练场地等醒目的地方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对在岗教练员素质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岗位培训,确保教练员廉洁自律、规范教学,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作为驾培机构的教练员,应以身作则,遵守各项交规,而该教练员的“酒驾”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出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等问题。请安溪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安溪官桥茂荣驾校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改。同时加强对该驾培机构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宣传教育,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相关督促落实整改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市中心培训科。(联系人:黄丛玮,联系电话:22531908)
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局运输科、安监科,中心运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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