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2503-2024-00014
- 备注/文号:泉交港〔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2
沿海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港口企业:
3月5日,省泉州港中心牵头召开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宣贯解读会,市交通运输局,省湄洲湾港中心,沿海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港口企业业务人员参加会议。现将宣贯解读会上各单位讨论并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时间。《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交规〔2024〕1号)于2024年2月23日印发,为留足企业准备申报资料时间,2023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延长至泉交规〔2024〕1号印发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即:4月28日前),县级初审时间同步延长至5月10日前,部门联审时间延长至6月21日前。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补充说明。一是理货说明可根据申请的专项资金项目对应提供。其中,中转箱量口径为一程中转箱量。二是因箱号明细等电子版材料均需通过线上上传提交且数据量大,线下申报允许通过光盘或U盘提交。
三、关于申报口径的补充说明。一是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量由陆路进出港口端的码头企业申请奖励。二是在泉州市域多程中转的中转集装箱重箱,由水路抵达泉州市第一个码头的企业申报。三是海铁联运集装箱以当年度进港船舶靠泊时间或出港船舶离泊时间为准。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省湄洲湾港中心、泉州港中心,市水路运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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