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101-2019-00041
    • 备注/文号:泉交工〔2019〕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4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03-04 15:29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交通单位,市高指办,委各科(处、室、所、站、中心):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震抗灾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交建〔2018〕17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特对我局印发的《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泉交委工〔2014〕33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编制

      目  录

      第1节 总则 - 5 -

      1.1 编制目的 - 5 -

      1.2 编制依据 - 5 -

      1.3 适用范围 - 5 -

      第2节 组织体系及职责 - 6 -

      2.1 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 6 -

      2.2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 - 7 -

      2.3 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机构 - 9 -

      第3节 应急响应 - 10 -

      3.1 地震灾害分级 - 10 -

      3.2 响应总体要求 - 11 -

      3.3 先期应急响应 - 13 -

      3.4 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 13 -

      3.5 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 16 -

      3.6 应急结束 - 20 -

      第4节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 20 -

      4.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 20 -

      4.2 临震应急 - 21 -

      4.3 强有感地震应急 - 22 -

      4.4 海域地震应急 - 22 -

      4.5 邻市地震应急 - 23 -

      第5节 保障措施 - 23 -

      5.1 应急力量保障 - 23 -

      5.2 安全管理保障 - 24 -

      5.3 应急避险保障 - 24 -

      第6节 其余事项 - 25 -

      6.1 预案管理 - 25 -

      6.2 预案执行 - 25 -

    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第1节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泉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和周边地市发生地震并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对工作。

      第2节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我市交通运输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局指挥部指挥长由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公路局、市高指、市交通执法支队、市道管处、市水运处、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规建处、市交通发展中心等局属单位领导及局安监科、运输科、工程科、政法科、财审科、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当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局长担任指挥长。

      局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抗震救灾相关决定、指令;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各交通部门依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恢复损坏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落实车辆和内河船舶调配、物资抢运,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

      (1)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报告震情、交通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局属各单位评估公路交通受灾情况;

      (4)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交通应急抢险队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及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5)协调各县级交通部门组织运输力量疏散灾民,加强运输管理,有序组织公路水路震后运输,加强通行管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通畅;

      (6)协调、调度有关县(市、区)对本市各灾区或我市周边地市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援助,整合全市交通系统抢险救灾资源。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局指挥部可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县(市、区)交通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和督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

      各局属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在本单位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承担本行业抗震救灾协调、管理和指导以及局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2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事机构(综合协调工作组、路桥抢修工作组以及车辆、船舶调配物资抢运工作组),承担具体工作事务,主要职责:

      (一)  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  长:局工程科分管领导

      副组长:局工程科负责人

      成  员:工程科、办公室、政法科、财审科人员

      常设在局工程科。负责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后期保障职责。(1)具体负责传达上级和局指挥部指令、指示和部署,了解、收集、汇总、上报及对外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交通运输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2)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联络汇报,联系地方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3)负责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4)传达局指挥部指令,督促抗震救灾措施的落实;(5)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负责局干部职工公务外出及值班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  路桥抢修工作组

      组  长:局工程科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公路局分管领导

      局工程科负责人

      成  员:市公路局及所属科室,局工程科、市交通质监站、交通规建处人员。

      常设在局工程科。负责协调监督地震灾毁设施抢修。(1)按照局指挥部指令具体协调、督促、核查地震损毁公路、桥梁、陆岛交通码头等设施的抢修恢复;(2)组织局属相关单位为各县(市、区)交通部门抢修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3)参与重大修复方案、保通及迂回路线方案的审定;(4)掌握交通设施灾情及抢修恢复进展动态,并将情况汇总至综合协调工作组。

      (三)  车辆、船舶调配物资抢运工作组

      组  长:局运输科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道管处、水运处(地方海事局)处长

      市交通执法支队支队长

      局运输科负责人

      成  员:局运输科、安监科、市交通执法支队、道管处、水运处及各运输单位人员

      常设在局运输科。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运输运力需要。

      2.3  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机构

      (1)各县级交通部门在本单位设立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及在上级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或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组织开展本辖区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工作。

      (2)各县级交通部门应依托所属的生产、养护单位或运输、物资储备企业等单位部门,并整合现有国防动员抢修和运输应急保障人员、器材、设备和物资储备组建交通抗震救灾应急抢险队伍。

      (3)应急抢险队伍可分为道路抢险救灾突击队、路政清障突击队、水上交通安全突击队、运输救援保障突击队等专业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设备,形成抢险工作实体;并通过与社会施工、运输等企业协议挂钩合作,做为应急抢险工作后备力量,强化突发地震灾情的应急保障能力。

      (4)在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建立快速抢险机制和重大灾情应急救灾机制,确保重大灾情时公路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和及时,保障交通设施通畅及参与生产恢复重建。

      (5)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可通过设立专业小组(如评估小组、抢险小组、宣传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加强抗震救灾工作分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第3节 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响应总体要求

      依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和调整。

      (1)《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或交通运输部应对符合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形的地震灾害而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时,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部署,协调指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根据局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2)《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地震应急响应。或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应对符合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形的地震灾害而启动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时,启动Ⅱ级地震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3)《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或市交通运输局应对符合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形的地震灾害而启动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时,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在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工作。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4)《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或县级交通部门应对符合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形的地震灾害而启动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时,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启动后,由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自行处置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局指挥部协调指导并视情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和支援。

      (5)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县(市、区),则按上一级地震灾害响应要求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3.3  先期应急响应

      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接到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迅速传达给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机构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向局指挥部报告。各县级交通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立即报请局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3.4  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灾害发生后,地震影响区域各级交通抗震救灾机构应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根据灾情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修、处置和保障措施,确保交通通行、运输、运营和相关作业的安全并尽快恢复正常。

      (1)地震影响区域各级交通、公路、运输等部门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对交通设施受损情况进行排查,根据震灾对交通设施的损毁程度及通行影响程度,迅速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地、内河运输船舶、内河渡口、码头作业、道路水路客运通行等采取必要的停工、停渡、停航或暂停作业、暂停运营、管制通行等措施。必要时,地震影响区域相关集体活动及户外大型活动一律暂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局指挥部根据震情破坏情况视情下达相应的停止交通通行、运营或暂停作业指令。

      (2)各级交通部门迅速调集应急抢险队伍,在当地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对地震受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开展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交通中断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报告。

      (3)坚持抢修与保通并重的原则,根据灾区天气变化情况和地质灾害情况,提前研判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的影响因素,统筹规划、设置保通点,合理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

      (4)组织抢修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尽可能避免发生抢修人员伤亡事故。在沿线地质破碎路段等,可采取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等措施,加强对抢修作业现场及驻扎营地的安全管理。

      (5)抢修工作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

      (6)实时评估灾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及时补充人员、物质,确保抢通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必要时协调武警交通部队参与抢通工作。

      (7)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运输抢险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必要时对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或者协调沿线公路养护站、服务区、客运站点等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8)配合公安部门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充分发挥路网协同作用,对影响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社会车辆,科学制定远程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运输车辆GPS、沿途LED电子屏幕等渠道及时发布通行信息。道路、水上客运管理部门要科学组织、合理疏导,做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行管制工作,组织疏散拥堵车辆或滞留旅客。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通行引导。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绕行路线管养,确保绕行路线有序顺畅。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需求,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运输企业及动员社会力量,合理调集运力,保障伤员、灾民和救灾物资转运。

      (9)组织抢修时,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管养责任单位依照相关养(维)护技术规范,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内河渡口及陆岛交通码头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

      (10)对已中断交通或危及交通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对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等设施,安排专人看守。

      (11)根据灾区交通设施技术状况,对进出灾区的运输车辆,提出车货总重限制要求,保障桥梁的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12)组织对受损交通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3.5  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一)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单位及地震相关区域各县级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尤其是重型救灾机械设备)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并召开紧急指挥会议,协调指挥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现场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局指挥长率局属相关单位前往震灾地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

      (3)局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应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各县级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各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各单位按行业汇总报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交通运输厅。

      (二)  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各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赶赴震灾区域,现场协调、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3)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范畴,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县级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相关区域各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各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交通运输厅。

      (三)  较大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各级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指导、督促抗震救灾,并视情派出工作组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各县级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至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

      (四)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各级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局指挥部协调指导,并视情况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督促、检查抗震救灾,并视情组织力量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各县级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至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

      3.6  应急结束

      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相关各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停止应急状态,并将抗震救灾工作情况逐级上报至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应将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省交通运输厅。

      第4节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4.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是指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市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局指挥部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协调指导下,配合做好台胞返台以及内地赴台游客安置或撤离的通行保障工作。各有感强烈地区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局属有关单位要检查本辖区道路、桥梁、隧道是否因地震波及发生次生灾害,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临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地震影响区域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加强震灾应急准备和防范,强化临震应急处置。

      (一)  临震应急响应

      (1)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交通系统各级各单位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启动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强化带班,相关责任人在岗待命。

      (2)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加强集结、做好紧急准备并加强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尤其是重型救灾机械设备)的准备、储备和调集,做到定点、定装备、定人员,保持随时待命状态,一旦有灾情,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3)相关各级交通部门及局属有关单位组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对预报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河道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设施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排险加固,以及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4)在地震预报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为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相关各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将临震防范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局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

      (二)  临震应急结束

      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启动应急响应后,临震应急自动结束;或者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4.3  强有感地震应急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为强有感地震。

      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影响区域各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  海域地震应急

      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为海域地震。

      海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所在海域及影响区域的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对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一旦发布海啸警报,按《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邻市地震应急

      在我市周边地市发生,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为邻市地震。

      邻市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受邻市地震影响的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第5节 保障措施

      5.1  应急力量保障

      (1)各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组织所属管理、运营、建设等企事业单位,结合防汛应急力量和国防交通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地震灾害抢修、紧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同时要组织客货运输企业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2)交通抗震救灾抢险装备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平板车、发电设备、自卸汽车、其它运输车辆、钢桥、救生艇等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包括抢险服装、照明设备、洋镐、撬棍、铁锤、救生衣(圈)等常用的、必要的抢险工具。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逐步配齐抢险装备,并加强设备、器材、物资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或者通过与交通建设、运营、运输等生产单位和企业签订物资、机械设备供储协议等方式,保障交通抗震救灾急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3)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要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2  安全管理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单位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危情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救灾抢险中应遵循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并对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等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布控,抢险人员应着相关安全标志服、帽,有条件的应配备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监控;安全员应时刻提高警觉,增强险情处置能力。

      5.3  应急避险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安排,支持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2)市公路局、各县级交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制订所辖的大型桥隧地震等坍塌灾情的预防处置预案,确保地震灾情发生后抢险迅速、处置有效。

      (3)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B类隧道、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重要和特大型桥隧,各管养责任单位应逐桥、逐隧制定震灾应急绕行路线方案。

      第6节 其余事项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各县级交通部门及局属有关单位要遵循本预案原则,制定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预案实施的监督,加强常态下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的检查,提升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效率。

      6.2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局2014年印发的《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泉交委工〔2014〕33号)及2018年印发的《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交通运输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泉交委工〔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人电话

    附件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

      指挥长:刘德旺

      28209866

      发生较大以下级别地震灾害时

      指挥长:傅远辉

      22536338

      综合协调工作组

      联系人:刘善辉

      22594970

      路桥抢修工作组

      联系人:叶昱

      2250058

      车辆、船舶调配物资抢运工作组

      联系人:尤景清

      22536638

      值班电话:22558169

      传    真:28678168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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