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1101-2021-00021
    • 备注/文号:泉交安〔202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19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02-25 14:53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高指,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泉州交发集团: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38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修订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19日      

      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依法、迅速、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专项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强化运用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间密切协作,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项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是指在泉州市境内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运输车辆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货品泄漏造成污染;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公路建设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运输企业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货品泄漏造成污染具体应急处置预案、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市道路运输中心、地方海事中心另行制定。 

      泉州市道路运输车辆在泉州市境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单位、所在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事故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和标准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2.1.1泉州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1)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2)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分管业务领导。 

      3)领导小组成员:市道路运输中心、地方海事中心、公路、交通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政法科、运输科、工程科、安监科、港航科负责人 

      2.1.2泉州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与终止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市交通运输负责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应急工作; 

      2)根据需要,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泉州海事局、市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落实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实施; 

      3)当事故由县级应急机构负责救援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级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协调行动;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救援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或省交通运输厅统一指挥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或省交通运输厅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1.3泉州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局分管安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道路运输中心、地方海事中心、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和局业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1.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2)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组织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习; 

      4)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5)负责正常上班时间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接警工作,其他时间及节假日期间的接警值班工作由值班室负责。工作时间:22581435,非工作时间:22558169,传真:28678168。 

      2.1.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属地为主,是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1.6 应急咨询专家组 

      应急咨询专家组是由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由市交通运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2.2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调配提供应急救援工作车辆,协调应急所需设备的调用。 

      2)政法科:负责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规范的制定和送审报批工作。 

      3)工程科:参与交通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提供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支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尽快恢复生产。 

      4)运输科: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公路运输。 

      5)安监科:负责本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协调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加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各方履行应急救援职责。按规定参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6)港航科:参与内河水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 

      7)人教科:负责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8)财审科:负责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申报和实际发生费用的投入。 

       2.3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职责 

      1)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公路运输。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调集运输车辆疏散人员、抢运货物。市交通运输局委派参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市地方海事中心:组织内河水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实施所管辖航道交通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3)市公路中心:参与所管辖公路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损坏公路的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4)市交通执法支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道路运输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道路运输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有关道路或航道的现场警戒工作,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参与交通运输在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针对发生事故原因,提出施工单位整改意见。 

       2.4 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职责 

      市直交通运输企业、公路(高速)建设项目公司:积极组织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落实资金全力抢救伤员,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善后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车辆、设备、人员、物质和技术支持。 

      其它交通运输企业: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支持。 

      2.5 协调与配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海事、消防、卫、纪检监察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协助现场抢救、救助、现场警戒、善后处理、后勤保障和处理等工作,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3 监测与预警 

      3.1预测与预警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测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27号)执行。 

      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警报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是指情况危急,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交通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以及跨省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Ⅱ级预警重大):是指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交通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的危害;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Ⅲ级预警较大):是指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一般):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2.2预警发布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重大):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Ⅲ级预警较大):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市交通运输或省交通运输厅属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预警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传播媒介,例如广播、高音喇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待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局属单位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局属单位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详实、及时的信息。 

      3.3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严格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泉交委安〔201814)和《泉州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速报制度》(泉交委安〔201822)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限及时准确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者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确实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启动和实施 

      级应急响应交通运输部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省交通运输厅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交通运输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要求市交通运输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2)超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救援能力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或者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交通行业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4.3 分级响应层次 

      1)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别事故的救援 

      2)市交通运输负责处置以下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①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参与Ⅰ级和Ⅱ级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 

      ②根据县级应急机构请求,需要市交通运输协调处置的交通运输行业事故; 

      ③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部署由市交通运输负责协助救援的事故; 

      ④市交通运输认为需要处置的交通行业事故。 

      3)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各级别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救援,原则上市交通运输负责Ⅲ级(较大)类别的事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Ⅳ级(一般)类别的事故。 

      4)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该级别事故的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4 应急行动 

      4.4.1 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配合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应急运输、道路抢修、人员转移等工作。 

      4.4.2 市交通运输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或分管业务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 

      2)Ⅲ级(较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值班,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在应急解除前安排值班,与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事故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死亡或失踪3~5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分管业务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 

      死亡或失踪6~9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由主要领导或托分管安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 

      3)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以下单位、部门派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监科、运输科、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内河水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监科、港航科、市地方海事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普通公路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监科、工程科、 

      市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监科、工程科、市高指办、交通执法支队,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派人参加。 

      4)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市交通运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 应急行动具体措施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地方海事、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类别和性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迅速报告事故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派工作组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4)积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指挥协调应急运力、公路、内河航道等部门对受损公路、河段等交通工程设施的加固、抢修、保畅通等工作; 

      6)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发布有关处置交通工程设施加固、抢修、保畅通的措施; 

      7)协调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5 应急响应程序 

      4.5.1 先期处置 

      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快速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请示拟采取的行动,并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4.5.2 分级启动预案 

      根据3.2.1和3.2.2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级交通运输、公路、地方海事、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事故报告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体的应急行动。 

      4.5.3 应急处置与恢复 

      在应急工作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在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5.4扩大应急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有效救援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交通运输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其他有关部门支援。 

      4.6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1 建立应急信息系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用手机进行通信联络,参与应急人员保持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信畅通。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机构配置专门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6.2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 

      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集,统一信息,并经现场指挥部的同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6.3省外信息通报 

      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交通运输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6.4涉外、涉港澳台 

      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及时逐级上报。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内河水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设备。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事故的特点,动员交通运输系统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参与救助,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11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经负责救援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交通运输配合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车辆调度补偿,清理道路,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较大(Ⅲ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Ⅳ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 

      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事故责任调查 

      交通运输行业事故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地方海事等机构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5.3.2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一个月内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质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资料,建立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通信体系,与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通信体系衔接,形成省、市、县三级应急通信体系;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交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泉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所辖区域交通运输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市交通运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后,本地应急救援运输力量不足时,提请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 

      发生Ⅲ级(较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满足不了交通运输保障时,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力量保障;发生Ⅳ级(一般)交通行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市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 经费保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向财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交通运输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7.3 演习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交通运输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应急队伍一般每年组织演习一次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交通运输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1奖励 

      在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交通行业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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