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交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台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省高速集团泉州管理分公司,晋江国际机场:

  为加强我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充分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规〔2023〕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

  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 为加强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规〔2023〕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4号)及《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补链强链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拨付我市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奖补资金。

  (三)补链强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四)补链强链资金支出范围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包括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不得违规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前述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等,不得用于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

  (五)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申报材料审查、补链强链资金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对《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市财政局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对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补链强链资金预算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办理资金拨付,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编制、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补链强链资金执行管理、全过程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按规定报送有关上级部门。

  3.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资金拨付全过程跟踪监管等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链强链资金。

  4.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依法合规使用补链强链资金、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时做好资金申报及绩效材料报送。

  二、补链强链资金确定及分配办法

  (六)申请补链强链资金的项目应为纳入《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且未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

  (七)纳入《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按照不同类型进行补助,实际补助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级财政拨付我市的补链强链资金规模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计算。各类型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上限)如下:

  1.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按不超“实施期内核定投资额”的20%进行测算。

  2.集疏运公路补链强链资金按不超“实施期内核定投资额”的30%进行测算。

  3.央企、民营企业为建设主体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定额补助。补链强链资金标准: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0万元,补链强链资金不超500万元;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小于10000万元,补链强链资金不超300万元;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补链强链资金不超200万元。

  4.“实施期内核定投资”是指项目实施期内的总投资扣除征迁等相关费用后的投资量,原则上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采用一阶段,按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建安投资额为计算基数(项目为备案的,按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建安投资额为计算基数)。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投资额不纳入计算基数。

  (八)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安排项目年度补链强链资金。

  项目按进度分为A、B、C、D四个进度节点,即:A节点,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B节点,完成总投资过半;C节点,项目主体基本完成或总投资完成超过75%以上;D节点,项目完工并交工验收。补链强链资金对应按A、B、C、D进度节点进行控制,对应的补链强链资金按各类型最高补助标准累计计算的25%、50%、75%、100%比例进行拨付(若中央、省的补链强链资金分批下拨,根据每批下拨金额再按项目当前进度的相应比例分配补链强链资金)。

  对于未完成上一年度绩效目标的项目,可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补链强链资金补助资格。对于累计安排补链强链资金达到补链强链资金总额三分之二的项目,其余资金依据中央实际下达的补链强链资金额度,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最后一年审核安排。若遇上级补链强链资金调减,则相应调减已拨补的补链强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所调减的补链强链资金及时原渠道退回。

  (九)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补链强链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申请、下达及使用管理

  (十)申请补链强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和《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年度投资计划。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补链强链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属地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十二)补链强链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年度和累计建设进度、年度和累计建安费投资额、绩效自评、补链强链资金投向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三) 补链强链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2.施工许可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3.当年和累计建安费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及工程计量,设备购置项目的合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硬件合同,付款证明等财务资料;

  4.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资料、绩效自评材料;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不存在多头和重复申报资金的承诺;

  6.资金落实情况;

  7.其他必要资料。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报告提出补链强链资金分配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链强链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十五) 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补链强链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补链强链资金支出进度,补链强链资金应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如涉及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车辆购置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线上动态管理要求,在系统中做好线上信息填报、资料上传、审核等工作。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结果应用。市财政局适时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为做好每年绩效评价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费用列当年度财政预算支出。

  (十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好项目实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实现。如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告情况及原因,并按有关规定退回补链强链资金。

  (二十)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链强链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补链强链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链强链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补链强链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 则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对资金申报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模板)

  3.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模板)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基本财务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阐述项目发展定位、主要服务功能,说明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作用与影响。

  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此部分内容)

  项目纳入地市级(含)以上相关规划的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制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情况;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项目对外交通条件;项目建设施工情况;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基本情况(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此部分内容)

  (一)项目类型及功能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情况,说明项目市场定位和需求,明确项目类型、主要功能、服务对象及拟入驻企业类型和数量,明确带动社会投资额、带动就业人数、业务网络覆盖范围等。

  (二)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设计吞吐能力;提供申报项目用地规模、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功能区划分及服务对象、主要设施建设规模;申报项目对外交通衔接方案等;给出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

  说明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附现场照片)。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提供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及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运营方案及实际运营情况

  提供项目建成后运营方案,并阐述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如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五、补链强链资金使用方案

  提出项目各年度申请补链强链资金金额,并说明使用补链强链资金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需提供使用补链强链资金的设施、设备经济技术指标表。

  附件2

  对资金申报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模板)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申请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补资金。我公司所提供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合法,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公司声明:如有不实和欺瞒行为,我公司承诺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模板)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申请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我公司承诺,项目将按照申报时所提出的建设方案和主体功能进行建设,确保按期建成,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在项目投入运营后10年内保持项目主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由此而造成主要物流功能丧失,我公司承诺将主动退回已获得的补链强链资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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