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交规〔2023〕1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三)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部门职责

  (五)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相关县(市、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省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补贴标准

  (九)补贴资金按补贴客位占全市的比例进行分配。

  1.补贴客位(保留两位小数)=载客定额×时间系数。

  2.时间系数(保留两位小数)=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12月。

  3.某县(市、区)补贴资金=省级下达我市的补贴资金×[某县(市、区)补贴客位数÷全市补贴客位数总和]。

  4.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

  5.年船舶证书有效月数为一年内船舶检验证书均有效的月数,天数不足1个月的当月不予计算。申报年度内已注销或停止运营的船舶,还需扣除相应月数。

  四、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负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费改税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填写《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20日前连同核查情况(证明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填写市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复核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后的数据,提出相关县(市、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分解转下达各县(市、区)。

  (十四)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十五)各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拨付补助对象。

  (十六)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15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并将补贴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绩效管理

  (十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绩效跟踪,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监督检查

  (十八)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手段,严格开展审核、发放工作。每年现场检查要落实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十九)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采取聘请第三方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方式来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二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补贴资金的使用。

  (二十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二十二)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七、相关要求

  (二十三)本细则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统计表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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