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建设项目差别化监督管理规定(泉交工〔2019〕93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11-04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安委〔2019〕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在建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泉州市交通建设项目差别化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建设项目差别化监督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安委〔2019〕8号)精神,促进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结合我市交通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具体工作由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下称“执法支队”)实施。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差别化监督范围

  (一)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疏于管理,日常检查不到位、质量保证及安全资料不完整、现场存在同样质量安全问题被发现两次及以上。

  (二)项目参建单位关键责任人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检查发现关键责任人两次不在岗或长期未到岗履职的。

  (三)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工程项目中因违反质量、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五)项目被市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

  (六)项目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列入差别化监督管理范围的情况。

  三、差别化监督管理方式

  (一)在开展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增加不少于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关键工序、关键施工环节、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及内业资料的督查,并增加现场结构实体及原材料抽检频率。

  (二)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参与重要结构隐蔽工程项目中间交工验收。

  (三)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方案审查会议及工地例会。

  (四)项目经理、总工及项目总监必须每周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应包含质量安全体系运转、现场安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执法支队。

  四、差别化监督管理期限

  (一)差别化监督管理期限自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执法支队下发的《差别化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一年。

  (二)差别化监督管理期间,未认真落实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延长差别化监督管理期限60日。

  五、差别化监督管理期间,项目参建单位又涉嫌违法的,一经查实,将按《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限予于行政处罚。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八、本规定于2019年12月15日起执行。

  抄送:省交通质安中心,市公路局,市交通规建处,局政法科、工程科、安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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