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5-10 10:37 浏览量:

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520421692728480W): 

  2020年1月2日11时0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晋江市江湾路南岸尚城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席本勇驾驶贵GT0069(黄)号客车停靠在此,车上有肆拾叁名乘客。经查:你公司指派席本勇驾驶贵GT0069(黄)号客车欲将这肆拾叁名乘客从泉州运载至安顺市,该趟运费人民币伍仟元,驾驶员席本勇每月向你公司领取月工资人民币伍仟元。驾驶员席本勇现场无法提供该趟运输的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201028序号一般情节和《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交执法综〔201986)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4),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斌  林超杰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4) 

    

    

  泉州市交通运输 

  2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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