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翁祖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5-10 10:41 浏览量:

翁祖顺(身份证号362428*********910): 

  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机场公安民警反映,2020年1月6日11时24分你驾驶闽CT2601号出租车在晋江机场3号停车场招揽壹名乘客。你与该名乘客进行议价。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议价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43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玖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5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斌  林超杰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57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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