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9年12月9日上午,你(单位)将公司名下的闽D-9DZ62号车出租给用户戴双万使用,租金为189元每日,因被执法人员查获,租金已退还给用户。你(单位)尚未办理汽车租赁许可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0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0)告字第13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后,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三日内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家筑 赵学风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0)告字第13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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