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英国:
2020年07月22日21时19分,我单位执法部门在和平中路晋江机场段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CB2P37号小型轿车运载壹名乘客欲前往石狮市凌峰纯棉漂染厂。经查:你与这壹名乘客互不认识,系你在晋江机场出口路段招揽这壹名乘客并通过电话与该名乘客的父亲商定好运费壹佰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截止被我单位执法部门检查时运费尚未结算。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0)告字第34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后,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三日内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贞清 林超杰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0)告字第348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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