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包建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9-02 16:54 浏览量:

包建清:

  2020年5月13日晚上我单位执法部门在泉州动车站一楼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CA7T70号小型轿车准备运载两名乘客从泉州动车站要到惠安,你(单位)与乘客商议运费为每人50元人民币,检查时你(单位)尚未收取运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46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华  沈张毅

  联系电话:0595-65306238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46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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