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宜春市昊特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9-09 13:31 浏览量:

宜春市昊特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3日我单位执法部门在省道307交通职业学校路段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指派驾驶员黄胜驾驶赣H-80233/赣C-3N32挂号牵引车运载2部小轿车,从广州要到洛江区日宏4S店,途经省道307交通职业学校路段,经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该趟运输车货总长为36米,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长最大值允许18米,超长18米,驾驶员黄胜对测量的数据没有异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201(新)序号严重情节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0年2月28日,我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洛交执(2018)罚字第287号),你未及时缴纳罚款,亦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四交执催字(2020)第8号)。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通过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洛交执(2018)罚字第287号)到泉州银行(00200200170)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伏虎  吴春霖

  联系电话:0595-65306238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四交执催字(2020)罚字第8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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