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黄永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9-17 16:44 浏览量:

黄永谦:

  我单位执法部门接到乘客投诉称2020年5月15日搭乘你驾驶的闽CTD017号出租车欲从泉州市动车站前往鼎盛大观,你在未经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招徕其他乘客同乘。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十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17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020年7月13日我单位收到邮寄给你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邮政退件,2020年7月14日,我单位通过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你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9月12日送达完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6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绵绵 孙璇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64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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