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丰泽区翔鹰货运代理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10-03 11:36 浏览量:

丰泽区翔鹰货运代理服务部:

  2020年5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落实托运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的规定,并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2020年6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丰泽区翔鹰货运代理服务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收取托运货物(冰箱和洗碗机)时,未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核对托运人信息。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物流企业未如实记录核查托运人、提货人和托运货物等相关信息的(处罚机关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15007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67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治军 林洁玫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0)罚字第367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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