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秀(身份证号350424*********088):
2019年6月29日我单位执法部门在晋江机场地下停车场1号出口处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车辆闽CEN28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搭载壹名乘客从晋江要前往石狮东亚酒店,该名乘客表示你与其商议运费为人民币伍拾元,到达目的地后结算。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4月14日,我单位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19)罚字第341号),你未及时缴纳罚款,亦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五交执催字(2020)第2号)。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通过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19)罚字第341号)到泉州银行(00200200170)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贞清 林超杰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五交执催字(2020)第2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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