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吴光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11-26 12:32 浏览量:

吴光喜(身份证号:362425*********417):

  2020年2月29日我单位执法部门在泉州西高速出口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赣D7U857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载8人从江西前往泉州,其中一名乘客系在江西省永丰县沙溪镇上车,欲前往泉州市丰泽区,与你约定运费360元,并已经在车上支付给你。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0年5月7日,我单位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二交执(2020)罚字第170号),你未及时缴纳罚款,亦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二交执催字(2020)第14号)。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通过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二交执(2020)罚字第170号)到泉州银行(00200200170)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任玖佰玖拾玖元整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并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任玖佰玖拾玖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赖建泉  林剑波

  联系电话:0595-65306238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闽泉二交执催字(2020)第14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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