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陈景波《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01-19 15:00 浏览量:

陈景波(身份证号:350583*********251):

  2020年12月22日19时2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机场公安在晋江国际机场地下停车场A区停车位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C0HJ27号小型轿车运载壹名乘客欲从晋江国际机场前往惠安县东桥镇。经查:你与这名乘客互不认识,系你在晋江国际机场地面停车场处招揽的,且商定好运费壹佰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截止被我单位执法部门检查时运费尚未结算。你在检查中未能出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闽C0HJ27号小型轿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因你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现因调查需要,依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021年1月19日上午,我执法人员已将《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处延知字第1号)送至你户籍所在地南安市康美镇青山村深坵298号家中,由你父亲代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处延知字第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四楼执法五大队领取《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处延知字第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处理期限即为《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延长30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斌 陈贞清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处延知字第1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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