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波(身份证号:350583*********251):
2020年12月22日19时2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机场公安在晋江国际机场地下停车场A区停车位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C0HJ27号小型轿车运载壹名乘客欲从晋江国际机场前往惠安县东桥镇。经查:你与这名乘客互不认识,系你在晋江国际机场地面停车场处招揽的,且商定好运费壹佰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截止被我单位执法部门检查时运费尚未结算。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021年1月19日上午,我执法人员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告字第31号)送至你户籍所在地南安市康美镇青山村深坵298号家中,由你父亲代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告字第3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后,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三日内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斌 陈贞清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五交执(2021)告字第31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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