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陈景波《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01-19 14:50 浏览量:

陈景波(身份证号:350583*********51):

  2020年12月22日19时2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机场公安在晋江国际机场地下停车场A区停车位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闽C0HJ27号小型轿车运载壹名乘客欲从晋江国际机场前往惠安县东桥镇。经查:你与这名乘客互不认识,系你在晋江国际机场地面停车场处招揽的,且商定好运费壹佰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截止被我单位执法部门检查时运费尚未结算。因你现场无法提供闽C0HJ27号小型轿车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本机关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采取了暂扣车辆(闽C0HJ27号小型轿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9510026106。

  因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后自行逃逸,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021年1月19日上午,我执法人员已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9510026106)第二联凭证联送至你户籍所在地南安市康美镇青山村深坵298号家中,由你父亲代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9510026106),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四楼执法五大队或者向你父亲领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9510026106),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60日内有权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交通厅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斌 陈贞清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9510026106)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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