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贵(身份证号:350424*********933):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1)告字第17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华 沈张毅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二楼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1)告字第172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