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波(身份证号:350583*********251):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1)罚字第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贞清 林超杰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1)罚字第31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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