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端黔(身份证号码:350502*********559):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一楼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二交执(2024)罚字第239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一楼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违法处理中心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沛民、刘文凯 电 话:0595-65306235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二交执(2024)罚字第239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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