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波(身份证号:350525*********510):
关于你使用闽CDQ96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顺道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为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杏宅社区对面园街20号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1. 个人身份证原件;
2. 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
3. 闽CDQ9666号小型普通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
4. 闽CDQ966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原件;
5. 其他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 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对面园街20号
联系人:骆庭明 ,联系电话:0595-68291929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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