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线上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建函〔2020〕72号)
来源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0-06-08 09:07 浏览量: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为了规范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督工作,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实际,现就公路水运招投标线上投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线上投诉及处理平台

  (一)依托平台。依托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线上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二)加强引导。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投诉处理,并做好宣传工作,以线上投诉处理为原则,线下投诉处理为例外,引导投诉人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投诉,大幅度提高线上投诉处理比例。

  二、规范线上投诉行为

  (三)投诉要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书。投诉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填写投诉信息,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生成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本。

  其中如属于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投诉人应当在线上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在线上答复。招标人到期未答复的或者投诉人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线上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电子签章。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电子姓名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加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电子姓名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六)线下投诉处理方式。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当日内将投诉信息在在线监管平台予以记录,投诉书扫描件上传在线监管平台作为附件。

  三、明确投诉受理部门

  (七)受理部门。按照“谁管辖、谁受理”的原则,原则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高速公路项目投诉由招标人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普通公路项目投诉由招标人所在地设区市(区)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沿海水运工程项目投诉由项目所在地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内河水运项目投诉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陆岛码头投诉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设区市(区)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八)服务指导。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主要负责行业指导。

  四、规范线上投诉处理

  (九)投诉受理。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通过在线监管平台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十)投诉处理。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质证,相关材料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线上监管平台予以提供。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抄送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做好线索移送工作

  (十一)刑事司法衔接。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发现的招投标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闽公综〔2020〕61号)的要求,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在线监管平台。

  (十二)纪检监察执纪执法衔接。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线上投诉处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线上投诉处理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确保投诉处理及时、高效、公平、公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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