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丰泽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
现将《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港航航运〔2025〕1号)转给你们。为做好我市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组织
为确保核查工作及时、高效完成,请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省港航中心的核查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对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大陆与台湾间船舶运输业、无船承运业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开展核查,对辖区内经营者应做到上门现场核查全覆盖。我中心将配合省港航中心对年度核查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抽查从事客运、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以及被上级检查反馈存在问题的企业。
二、核查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1.经营者按照经营业务种类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核查报告书》(附件1及3个附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丰泽、鲤城、洛江区水路运输及辅助企业报送给市水路运输中心,下同)提交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丰泽、鲤城、洛江区企业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他企业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2.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企业登记情况表、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海务机务委托管理的需提供“海机务委托协议”)、高级船员(提供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适任证书)配备情况及所运营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安全管理证书的电子版材料。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符合证明》、代管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协议)、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配备情况等电子版材料。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
1.经营者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附件7)、《国际船舶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也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或备案记录材料、《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提单、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配备情况等电子版材料。
(三)大陆与台湾间船舶运输业
从事内地与台湾船舶运输业的经营者应提交《2025年台湾航线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1)、《2025年台湾航线运输船舶情况调查表》(附件12)、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等电子版材料。
(四)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提交《2025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自查表》(附件18)。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核查情况并填写《2025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19)报送我中心。
三、核查流程
(一)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逐家企业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是否存在接受“挂靠”等情况深入开展专项排查,填写《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3)、《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4)、《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5)、《国际、内地与港澳间普通货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6),加盖公章后报送我中心。
(二)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检查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三)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与海事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四)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并加盖公章,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维护好福建省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省际沿海危险品船、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大陆与台湾间运输企业及其经营船舶数据,并督促企业于4月30日前补充完善开业日期、船舶经营区域、经营船舶种类、应配备高级船员数量、船舶检验机构、多用途船舶的载箱位等重要数据,确保《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准确、有效。
(六)为进一步提升核查情况汇总效率,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石狮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4月8日前、其他县(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3月25日前上报企业核查材料的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件夹);4月11日前,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形成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和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信息维护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连同附件1、3-19以书面形式报送我中心。水路运输业联系人:尹璐,电话:22580280,邮箱:hyk280@163.com。水路运输辅助业联系人:林进宝,电话:22580280,邮箱:qzsyjz@126.com。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督促本辖区企业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营运船舶,及时申请办理营运证注销,对未及时申请营运证注销的企业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事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大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船舶“假登记、假光租”、非法“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以及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四)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档案,全面掌握辖区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精准监管,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
附件:2025年年度核查附件
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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