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转发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2-27 15:30 浏览量: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丰泽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

现将《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港航航运〔20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查组织

本次核查对象为截至2025123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或备案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大陆与台湾间船舶运输业、无船承运业经营者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为确保核查工作及时、高效完成,请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结合商渔船碰撞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统筹推进年度核查工作,并20264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经营者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核查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1.经营者应根据经营业务种类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6年核查报告书》(附件1及附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丰泽、鲤城、洛江区水路运输及辅助企业报送给市水路运输中心,下同)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核查报告书。丰泽、鲤城、洛江区企业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他县(市、区)企业提交一式三份。

2.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企业内资登记情况表、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海务机务委托管理的提供海机务委托协议)、高级船员配备情况(须提供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适任证书)及所运营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符合证明》、代管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协议)、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劳动合同、适任证书、服务薄)。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

1.经营者应填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9),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核查报告书。丰泽、鲤城、洛江区企业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他县(市、区)企业提交一式三份。

船舶统计范围包括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船舶(期租船舶不纳入统计)。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经营资格证明或备案记录材料、《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提单样本、自有船舶配备证明材(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证明)。

(三)大陆与台湾间船舶运输业

从事内地与台湾船舶运输业的经营者应提交《2026年台湾航线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2)、《2026年台湾航线运输船舶情况调查表》(附件13)各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相关证书的电子版材料。

(四)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提交《2026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自查表》(附件14)。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核查情况后,填写《2026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15)报送我中心。

三、核查流程

(一)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者逐一开展核查,重点排查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接受船舶“挂靠”等情况,填写《国内运输企业2026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6),加盖公章后报送我中心。

(二)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三)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其《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并加盖公章,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四)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检查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维护好福建省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确保《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准确、有效。

(六)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形成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水路运输协同服务平台信息维护情况等;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连同相关表格以书面形式报送我中心。

为提升核查效率,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请石狮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于430日前、其他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于417日前报送辖区内企业核查材料的电子版(每个经营者独立建立电子文件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妥善保存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事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船舶“假登记、假光租”、非法“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以及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三)加强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档案,全面掌握辖区行业发展情况,完善监管机制,实施精准监管,依法有效履职,切实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我中心将配合省港航中心对年度核查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抽查从事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海务机务委托管理以及曾被上级检查反馈存在问题的企业。

水路运输业联系人:尹璐;水路运输辅助业联系人:林进宝;联系电话:0595-22538336电子邮箱qzsyjz@126.com

 

附件:1.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2026年年度核查附件

 

 

                                                                                                         泉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62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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