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通运输部门出台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2-07-11 09:28 浏览量:

  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会被扣车吗?7月15日起,新推行的“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将会对这类问题一一解答。

  包含2项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包含道路运政行政强制事项2项,于2022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按照列明事项依法行政。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属于初次违法的,或是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有效的车辆营运证信息的,符合清单适用条件可免予行政强制。

  四张清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12月以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先后推动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共计四张清单,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5个业务领域共29个事项,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负担。

  截至目前,全市已适用55起案件,位居全省前列。(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附件

         

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业务

类型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须全部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

 

1

道路

运政

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依法暂扣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1.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初次违法的; 

3.积极配合执法;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5.《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2

道路

运政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1.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有效的车辆营运证信息; 

2.积极配合执法;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6.《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