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15时许,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深入鲤城区海滨街道笋浯社区江滨豪园停车场内的数家货运物流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鲤城区某货运代理点收货场地停有一部蓝色牌照的厢式货车,车上已装有部分货物。执法人员现场抽选一件货物开箱查验,箱内有一张泉州市某配件行销售清单,货物为乙炔减压表12个和家用煤气阀7个。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了该配件行,寄货人表示上午在货运代理点寄件时,现场收件人员未要求其出示或登记托运人身份信息,该批货物的运费为1件6元,送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支付。货代点收件人孙某无法提供该件货物寄货人的身份证信息或者登记寄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该货运点收货场地内还发现另外两箱货物,孙某同样也无法提供货物寄货人的身份证信息或者登记寄货人信息。
由于该货运代理点经营人未按规定落实收货验视制度,认真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和物品信息的情况,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保存。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安全无小事,各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岗前安全培训、收货验视制度,认真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和物品信息。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物流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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