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5月22日,执法人员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国内出发厅门口对途经该处营运车辆展开执法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闽C19**8的中型普通客车停靠此处,下客9人。执法人员判断该车可能涉嫌非法营运,立即开展执法调查。经过询问调查,驾驶员叶某系该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叶某通过亲戚杨某从某旅行社招揽业务订单,从南安溪美运载9位香客到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搭乘飞机,并商定好该趟运费为200元,事后由杨某支付给叶某。因叶某现场无法提供闽C19**8号中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闽C19**8号中型普通客车实施暂扣,依据《道路旅客运输机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对叶某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5月24日,执法人员在泉州动车站东侧停车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颜某龙驾驶闽C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在停车场内停靠,车内运载乘客2名。经查颜某龙与乘客互不认识,两名乘客是其父亲颜某敏通过朋友介绍招揽的,商定好从泉州到德化的运费为300元,乘客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300元运费转给颜某敏。虽然执法现场承运人为颜某龙,但该趟营运行为乘客招揽、运费收取均为颜某敏,因此,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为颜某敏。
颜某敏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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