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勇(身份证号3622**********1413):
2019年12月26日20时4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晋江机场地下室二号出口附近道路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泉州市快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闽CTB774号出租车在此停靠并招揽贰名乘客。我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你当场驾车驶离。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属于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30序号较重情节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1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超杰 颜瑶瑶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15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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