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建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4-29 12:27 浏览量:

李建军(身份证号3622**********0417 

  202012221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3号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驾驶闽C65BC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此停靠并上客壹人。经查,你与该名乘客互不认识,你在开车经过晋江机场3号停车场时,见有壹名乘客,便询问该名乘客要去哪里,得知这名乘客欲往泉州动车站,你要价陆拾元,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截至检查时乘客尚未支付运费。经查,闽C65BC0号车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闽C65BC0号车辆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1001389号,你现场未能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你的行为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208036序号严重情节的规定和《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相关事宜会议纪要》(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会议纪要[2019]3号)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14),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超杰颜瑶瑶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0)罚字第14) 

    

    

  泉州市交通运输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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