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沧州伊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4-29 13:04 浏览量:

沧州伊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30921MA09UMOK8A): 

  20191117101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凤池路舒华奥体中心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武晓峰驾驶冀J6J969(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JKK04挂(黄)号重型平板挂车途经此处。经查:该车运载壹车物流件从晋江中通快递起运欲到天津,驾驶员武晓峰受雇于沧州伊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月领取月工资人民币捌仟元。经我执法人员现场利用伸缩式测高尺对冀J6J969(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JKK04挂(黄)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货总高度进行测量,经测量,该车车货总高度为4.77米,超过规定限值0.77米。驾驶员武晓峰现场无法提供冀J6J969(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JKK074挂(黄)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该趟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它有效证明。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可解体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102001-2序号严重情节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现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19)罚字第623),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泉州银行(账户:0020020017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超杰 颜瑶瑶 

  联系电话:0595-65306227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19)罚字第623) 

    

  泉州市交通运输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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